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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已依法信访、举报等,没有得到答案或满意答案

时间:2025-06-25 08:07:05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网络   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
(二)本案已依法信访、举报等,没有得到答案或满意答案。

网络举报杳无音信或转到长宁法院杳无音信,无奈采用传统纸质方式。


        (12025年226日通过EMS向长宁法院举报审判长邓鑫法官违纪违法问题(共13封举报信,收件人分别是:院长徐世亮、王飞、杨庆堂、沈建坤、黄洋;纪检金喆勋、政治部彭小萍;立案庭、刑事审判庭、民事审判庭、商事审判庭(互联网案件审判庭)、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、审判监督庭)【确认33日信已收到,但至今无处理反馈!】


23月19日,EMS市政法委、上海高法、上海长宁区检察院、区人大各一封。有短信通知表明,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分别转至长宁法院,下面是转出单位时间:

327日上海高法——转长宁法院

328日上海长宁区检察院——转长宁法院

41上海长宁区人大委员会——转长宁法院

410日上海市政法委——转上海高法——再转长宁法院

3421日长宁法院短信确认“目前正在核实,待核实完毕后,在后续信件中答复你。”

42025年428日寄给长宁法院一份补充材料92)。

三封信收件人:院长、商事审判庭(本案单位)、纪检组 |||无反馈。

5复是2025515日,针对区人大,长宁法院的回复:

该答复只是简单的“不存在违法违规”,应付了事;《判决书》进行了“充分说理__主要是歪理。||| 真相是答复并无对信访具体问题的分析、论证、说理,比如:问题3. 邓鑫法官故意隐匿依法调取的证据——光盘,这个问题没有回应,到底有还是没有《光盘》,非常简单粗暴的问题,为何没有给出答案?问题1. 被告2拼多多提供的所有“证据”都无人员签名或盖章,更无单位印章,违反《民事诉讼法解释》 第一百一十五条,这些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,但为什么采信?


疑似渎职!有此答复估计也不会再有其它回复了。

长宁法院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、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:…… ||| 只收到短信,没有《处理意见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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